今亮点!非法储存、分装瓶装燃气 四人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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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象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象山县法院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却非法存储、分装瓶装燃气的被告人干某某、丁某某、孙某某、余某某等四人,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干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021年年初,宁波市瓶装液化气市场改革全面启动,根据改革方案要求,所有配送人员必须为燃气企业雇佣人员,一批安全和规范服务意识差、素质能力不适合从事送气工作的人员将被淘汰,恰好,干某某、丁某某在淘汰人员之列。之后,两人于同年3月,租用了一个仓库,购置了气泵、橡胶充气管等简易灌装设备,合伙经营燃气生意。

2021年3月至7月,在没有经营灌装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干某某、丁某某从孙某某、余某某及他人处多次购买50公斤规格的瓶装燃气,存放在租赁的仓库。两人分工明确,先由丁某某通过简易灌装设备将瓶装燃气分装成15公斤规格,后由干某某开车将灌装好的瓶装燃气配送至需要的居民及多家餐饮店,从中赚取差价并获利8000元。同年7月,干某某在配送过程中被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讯问过程中,两人对非法存储、灌装、运输瓶装燃气等事实供认不讳。经现场检查,除运输车内的10个瓶装燃气瓶外,仓库内还查获了107个瓶装燃气瓶及2套灌装设备。

与此同时,孙某某、余某某两人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和瓶装燃气配送资质的情况下,除非法销售瓶装燃气外,还以箱式货车为流动灌装点,多次至象山县人口密集的学校、村庄附近非法进行瓶装燃气灌装作业并对外销售,非法获利9000余元。

经安全评估,涉案场所和流动灌装点均存在液化石油气泄漏扩散、火灾爆炸等事故风险,单个钢瓶或多米诺效应引起的喷射火灾和沸腾液体扩展蒸汽爆炸事故会对周边企业、居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承办检察官认为,该四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结伙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该四人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退缴了违法所得,象山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该四人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记者 吴向正 通讯员 方芳 夏秋虹

关键词: 危险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