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暑能否算工伤?高温津贴如何发放?请看法官解读 环球新视野

中国宁波网通讯员 彭羚 记者 王佳

高温“炙烤”模式正在启动。许多劳动者户外作业,直面“烤验”。那么,高温作业有补贴吗?中暑能否算工伤?……今天,宁海法院法官解读高温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

首先来了解一下几个概念——


(相关资料图)

高温天气: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高温津贴: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一、在工作中中暑属于工伤吗?

答:不一定。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员等可能长期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工作人员,如发生中暑,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后,才可以向人力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所以工作中中暑并非都能被认定为工伤。

二、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答:目前宁波市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为:

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三、清凉饮料可以代替高温津贴吗?

答: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四、发了高温津贴,工资会减少吗?

答:不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五、室内工作人员能否享受高温津贴?

答:视情况而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高温天气从事工作,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除了高温津贴外,企事业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室内人员提供足够、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六、遇上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调整工作时间?

答:《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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