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下遗嘱或赠与协议“防儿媳女婿”真的有用吗?

最近,一个“阿姨女儿婚前写遗嘱防女婿”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相关报道称,根据中华遗嘱库的最新数据,99.8%的老人在定遗嘱时会选择“防儿媳女婿”条款。这么做是否真的可以起到“防儿媳女婿”的效果?是否能回避前段时间轰动一时的“洗房”风险?记者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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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老伯通过赠与把房子给了儿子一人

“赠与协议以及遗嘱是可以指定受赠人或继承人个人所有的,明确这部分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无论儿女是否已婚,都不影响结果。”宁波信业公证处副主任徐浙军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在公证业务中非常普遍。

前不久,镇海的王老伯就公证了一份赠与协议。

王老伯6岁的孙子马上要入读小学,为了孩子读书,王老伯决定将名下的学区房过户给儿子小王。尽管王老伯只有小王这一个孩子,但经过前期咨询,他得知如果房屋通过买卖或者赠与且没有指定归儿子个人所有的方式过户,那这套房子就成了小王和妻子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这套房子我自己还要居住至过世,而且现在年轻人婚姻不稳定,虽然房子本来就是要给儿子的,但万一儿子婚姻变故把这套房子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可能会导致我老无所居。”王老伯有自己的顾虑。为了在法律上有所保障,王老伯和小王父子俩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协议公证,指定赠与房产归小王个人所有。王老伯坦言,没打算将这个事情告诉儿媳,有些事情挑明了怕儿媳有想法。

另外,如果这套房子将待王老伯过世后再转户,王老伯也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指定房产由小王个人继承,继承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这套房产就是小王的个人财产。当然,如果小王受赠后,又通过夫妻财产协议在房产证上加上了他妻子的名字,相当于他把部分房产送给了妻子,这套房子也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是法律上的既成事实。”徐浙军分析说。另外,王老伯的行为还存在一个潜在风险,就是如果受赠人先于赠与人去世,那所赠财产将作为受赠人的遗产进行分割,受赠人的妻子和子女、父母一样,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继承包括这套房产在内的逝者财产。

当然,为了规避这些风险,小王受赠后可以写遗嘱,其过世后这套房产由王老伯一人继承,也可以在房屋上设定王老伯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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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房”其实完全可以避免

遗嘱和赠与协议中“防儿媳女婿”条款,让很多网友联想到了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上海“洗房”事件。具体事件为一上海男子娶了一外地女子,婚后在女方的要求下,男子将婚前个人的小房子卖了,又在卖房款基础上加了一些钱,买了一套大房子,加了女方的名字。几年后女方提出离婚,成功分走半套房产。

“‘洗房’单从法律上来看,它是合法的,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婚前或者继承、受赠的个人财产,如果变现后的流水等证据清楚,哪怕婚后用其购买房产,这部分财产仍然是个人的财产,你的还是你的。”徐浙军解释说,“‘洗房’的关键在于‘洗’,如果把‘个人财产’证据留痕洗没了,那就说不清楚其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而上海‘洗房’事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洗房’,因为它成功的关键是通过夫妻财产协议或者赠与合同或者买卖过户在房产证上加了女方的名字,如果出于房产所有人的真实意愿,它就是合法、有效的。”宁波晚报记者 殷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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