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继女”也是“儿媳” 拥有双重身份的她如何继承遗产?

“是‘继女’也是‘儿媳’,她该如何继承继父兼公公的遗产呢?”近日,罗老太太对亲生女儿双重身份涉及的继承问题有些困惑,她特地到余姚公证处来求助。


(资料图片)

罗老太太与汪老先生是再婚夫妻。她与前夫生有一个女儿,汪老先生与前妻生有一个儿子。罗老太太与汪老先生再婚时,两个孩子都还很小,一家四口生活美满。两个孩子青梅竹马,感情一直很好,长大以后相恋,顺利结成夫妻。如此一来,罗老太太的女儿小罗除了是汪老先生的继女之外,还成了其儿媳。

前不久,汪老先生因意外去世,留下的遗产需要处理,但罗老太太对涉及女儿这块的继承问题很是困惑,就到余姚市公证处求助:“我知道儿媳不是继承人,但我女儿这种情况是否有继承权呢?”

公证处工作人员了解得知,汪老先生没有留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于是针对具体情况分析——

罗老太太的女儿与继父汪老先生形成了扶养关系,那么罗老太太的女儿享有双重身份:

一重身份是汪老先生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女,对汪老先生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另一重身份是汪老先生的儿媳,不属于汪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但汪老先生的儿子所继承的财产,则属于汪老先生儿子、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小罗作为继女继承的财产,也属于她和丈夫共有。

听了工作人员的讲解,罗老太太表示自己有了头绪,同时举一反三,对于继子兼女婿的汪老先生的儿子与自己在法律上的身份关系也有了认识。

余姚公证处工作人员张女士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这个“子女”包括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她进一步提醒说:“需要注意的是,‘儿媳’并不必然不是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宁波晚报记者殷欣欣

关键词: 继承遗产 双重身份